
結論
打贏官司後,就一定要等判決確定才能拿到錢嗎?其實不一定。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法院判決主文宣告「得假執行」,即使判決尚未確定、對方仍可能提起上訴,符合相關條件的勝訴一方仍可能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就是所謂的「 假執行 」。
要点整理
- 避免債權人雖然已經取得勝訴判決,卻因後續上訴程序耗時,而長時間無法實現判決所確認的權利。
- 「一審勝訴」並不等於「一定可以假執行」
- 判決主文、擔保條件、上訴情形及可執行財產
- 靖堯法律事務所 律師
- 供擔保後准予假執行
打贏官司後,就一定要等判決確定才能拿到錢嗎?其實不一定。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法院判決主文宣告「得假執行」,即使判決尚未確定、對方仍可能提起上訴,符合相關條件的勝訴一方仍可能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就是所謂的「假執行」。
對債權人而言,假執行可以降低因訴訟時間拉長而影響債權實現的風險;但對被告而言,收到具有假執行宣告的判決,也代表即使準備上訴,仍可能面臨銀行存款、薪資、不動產或其他財產遭強制執行的情況。因此,無論站在原告或被告的立場,都有必要了解假執行的法律效果與處理方式。
不過,假執行並不是只要一審勝訴就能直接查封對方財產,也不能與「假扣押」混為一談。實際上還可能涉及假執行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強制執行及後續上訴等不同程序;如果判決日後遭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也可能衍生返還給付或損害賠償等問題。
本文將由靖堯法律事務所帶您一次了解假執行是什麼、為什麼判決還沒確定就能強制執行、假執行如何聲請,以及假執行與假扣押有什麼不同;同時說明收到假執行判決後,被告如何評估免為假執行及後續法律程序,幫助您在面對民事債權與強制執行問題時,更清楚掌握自身權益與處理方向。
一、假執行是什麼?為什麼判決還沒確定就能強制執行?
假執行是指法院在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允許勝訴的一方先依判決內容聲請強制執行的制度。一般而言,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後,如果當事人仍可上訴,判決尚未確定,原則上不能直接依該判決進行強制執行;但若法院在判決主文中宣告「得假執行」,債權人便可能不必等到整個訴訟程序確定,就能持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舉例來說,甲向乙請求返還10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但乙提起上訴。如果法院同時宣告甲得假執行,在符合法院所定條件的情況下,甲可能可以在二審判決出爐前,就先聲請對乙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這也是「假執行」最重要的功能之一:避免債權人雖然已經取得勝訴判決,卻因後續上訴程序耗時,而長時間無法實現判決所確認的權利。
不過,「假執行」中的「假」並不是指虛假或假的強制執行,而是代表這項執行具有暫時、未終局確定的性質。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規定,關於財產權的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的損害時,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即使無法完成前述釋明,法院也可以命原告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因此,「一審勝訴」並不等於「一定可以假執行」。實際上仍須確認判決主文有沒有假執行宣告、是否附有供擔保條件,以及案件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另一方面,法院也可能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即可免為假執行。換句話說,假執行制度除了保障勝訴債權人,也設有相應機制降低尚未終局敗訴一方可能遭受的損害。
此外,由於假執行是在判決確定前先行執行,後續仍存在上級法院改判的可能。如果原本准許假執行的本案判決遭到廢棄或變更,假執行宣告也會在相應範圍內失去效力,並可能進一步產生返還給付、損害賠償等法律問題。因此,不論是希望利用假執行儘速實現債權,或收到判決後發現自己可能面臨假執行,都應先確認判決主文、擔保條件、上訴情形及可執行財產,再評估下一步法律程序。
若案件涉及較高金額的債權、公司應收帳款、不動產或其他重要財產,假執行後續往往會與強制執行、供擔保及上訴策略相互影響。當事人如不確定是否能聲請假執行,或擔心自己的財產即將遭到執行,可攜帶判決書及相關訴訟資料,由靖堯法律事務所律師依個案情況協助評估適合的處理方式。
二、假執行如何聲請?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假執行並不是在取得勝訴判決後,才另外向法院提出一個獨立的「假執行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規定,關於財產權的訴訟,原告如果能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法院應依原告的聲請宣告假執行;即使原告無法完成上述釋明,法院仍可以命原告供擔保後准予假執行。
實務上,如果原告希望取得假執行宣告,可以在起訴時就在訴狀的「訴之聲明」中寫明,例如請求法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如果起訴時沒有提出,也要特別注意聲請時間。依《民事訴訟法》第393條,假執行的聲請,原則上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法院對於假執行的裁判則應記載於判決主文。
一般而言,聲請假執行時可以掌握以下幾項重要條件:
- 案件原則上須涉及財產權請求:例如借款返還、貨款、工程款、損害賠償等金錢或財產上的請求。
- 應適時向法院提出假執行聲請:原則上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而不是等判決作成後才想到要求原審法院補上一段假執行宣告。
- 釋明等待判決確定可能造成的損害:例如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可能惡化,使日後債權難以受償等情形,仍應依具體個案判斷。
- 無法充分釋明時,可能透過供擔保取得假執行宣告:法院得定相當擔保額,命原告供擔保後為假執行。
- 最後仍須以法院判決主文為準:提出聲請不代表法院一定會准許,也不代表原告一提出聲請就能直接查封對方財產。
其中,「供擔保」是許多人聲請假執行時最容易產生疑問的部分。法院可能在判決主文中記載類似「原告以新臺幣○○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此時原告必須依判決所定的擔保條件辦理,之後才能進一步進行相關強制執行程序。因此,假執行擔保金並沒有所有案件一律適用的固定比例或固定金額,仍應以個案判決內容為準。
另外,也要區分「聲請法院宣告假執行」與「拿著具有假執行宣告的判決聲請強制執行」這兩個階段。前者是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請求法院准許判決確定前執行;取得得假執行的判決並完成必要的擔保程序後,才進一步涉及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兩者程序與目的並不完全相同。
因此,如果案件金額較高,或擔心債務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處分財產,最好在訴訟初期就一併評估假執行、假扣押及後續強制執行的整體策略,而不是等判決作成後才處理。當事人若不確定假執行聲明應如何撰寫、是否需要供擔保,或自己的案件是否適合聲請假執行,可將契約、債權證明及訴訟資料交由靖堯法律事務所律師協助評估,避免因程序或聲明方式影響後續權利行使。
三、為什麼需要假執行?假執行可以避免對方脫產嗎?
民事訴訟從起訴、法院審理到判決確定,往往需要一段時間,即使原告已經取得一審勝訴判決,只要對方仍可上訴,判決通常尚未確定。如果一定要等到判決完全確定後才能進行強制執行,可能出現「官司贏了,最後卻拿不到錢」的情況。假執行的重要目的,就是讓符合條件的債權人可以在判決尚未確定前,先依假執行宣告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以降低等待期間所產生的受償風險。
例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30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債權人勝訴,但債務人隨後提起上訴。若法院判決同時准予假執行,債權人在符合判決所定條件、必要時完成供擔保後,就可能不必等到二審、三審程序全部結束,便可持相關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依實際財產狀況,執行標的可能涉及債務人的銀行存款、薪資、不動產或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一)假執行可以避免對方脫產嗎?
假執行確實有助於降低「等判決確定期間,債務人財產發生變動而難以受償」的風險,但必須注意:假執行並不等於預防脫產的萬靈丹,也不能保證債權一定可以全額受償。
最大的原因在於時間點。假執行通常是建立在法院已經作成具有假執行宣告的判決之上;如果債權人擔心的是「訴訟還沒判決,對方就可能先把財產移走」,單靠日後取得假執行宣告可能仍然太晚。等到取得判決準備執行時,對方名下可能已經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
因此,若案件在訴訟開始前或進行中就已經出現明顯的財產保全需求,還應進一步評估是否符合假扣押等保全程序的要件。簡單來說,假扣押著重於判決前先「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假執行則是在取得法院准予假執行的判決後,讓債權人在判決尚未確定時即可「先行執行」。兩者雖然都可能與債務人的財產有關,但法律目的、聲請時間與程序並不相同。
| 比較項目 | 假執行 | 假扣押 |
| 主要目的 | 判決確定前先行強制執行 | 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 |
| 常見時間點 | 已取得具有假執行宣告的判決 | 訴訟前或訴訟進行中 |
| 核心作用 | 提前實現判決內容 | 防止將來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 |
| 是否等同防止脫產 | 有助降低受償風險,但不是事前保全的替代品 | 符合法定要件時,可作為財產保全手段 |
因此,如果已經掌握對方疑似處分不動產、轉移資產,或財務狀況快速惡化等情況,真正需要思考的往往不是單純「之後能不能假執行」,而是現在是否有必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反之,如果已經取得勝訴判決並獲法院宣告得假執行,就應進一步確認是否需要供擔保,以及對方目前有哪些財產可供執行,避免錯失執行時機。
假執行、假扣押與強制執行彼此相關,卻有不同的法律要件與程序。若債權金額較高,或已發現對方有財產異動跡象,可攜帶契約、借據、判決書及掌握的財產資料,交由靖堯法律事務所律師評估案件目前所處階段,以及應採取假扣押、聲請假執行或進行強制執行等何種法律程序,以提高後續債權實際受償的可能性。
四、假執行與假扣押有什麼不同?可以直接查封、拍賣財產嗎?
「假執行」與「假扣押」都可能涉及債務人的財產,因此經常被混為一談,但兩者在法律上的目的與發動時點並不相同。簡單來說,假扣押重點在「先保全財產」,假執行則是在已取得具有假執行宣告的判決後,於判決尚未確定前「先行強制執行」。因此,如果擔心對方在訴訟期間脫產,通常要評估的是假扣押;如果已經取得勝訴判決,則可能進一步涉及假執行。
(一)假執行與假扣押差在哪裡?
假扣押屬於保全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可以聲請假扣押;但依第523條,原則上還須具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因此,假扣押的核心目的不是讓債權人提前拿到錢,而是先控制特定財產的處分狀態,以保全日後勝訴時的強制執行。
假執行則不同。當法院已經作成判決,而且判決主文記載得假執行時,即使判決仍可能遭到上訴,債權人仍可能依該假執行宣告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另定有供擔保的條件,則須依判決內容完成相關程序後,才能據以進行假執行。
| 比較項目 | 假執行 | 假扣押 |
| 主要目的 | 判決確定前先行執行 | 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 |
| 常見時點 | 已取得得假執行的判決 | 起訴前或訴訟進行中均可能聲請 |
| 是否已有本案勝訴判決 | 通常已有可據以假執行的判決 | 不以已有本案判決為必要 |
| 財產處理目的 | 實現執行名義所載權利 | 先保全財產,避免日後難以執行 |
| 是否可能涉及擔保 | 可能 | 可能 |
| 能否直接取得假扣押財產中的金錢 | 原則上是進入實現債權的執行程序 | 假扣押本身主要是保全,並非直接滿足債權 |
(二)假執行可以直接查封、拍賣對方財產嗎?
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具有假執行宣告的判決,並符合判決所要求的供擔保等條件,即可進一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是由債權人自己直接查封或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法院會依債務人財產的種類採取相應措施。例如對銀行存款可能進行扣押,對不動產或其他依法可執行的財產,則可能進一步涉及查封、拍賣等程序。因此,「得假執行」並不是法院一宣判,債權人就可以自行拿走對方的錢或出售房屋,而是取得了在判決尚未確定時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基礎。
反過來說,假扣押即使成功查封財產,通常也不能把「查封」直接理解成「債權人已經拿到錢」。假扣押的重點是保全將來的執行,避免債務人處分財產導致日後難以受償,與依終局執行名義或假執行宣告進一步實現債權仍有差異。
也因此,債權人應先判斷案件目前究竟處在哪個階段:還沒取得判決、擔心對方脫產,可能需要評估假扣押;已取得得假執行的勝訴判決,則應評估供擔保及後續強制執行程序。兩者若使用時機錯誤,可能影響債權保全與實際受償。
若案件涉及大額借款、工程款、貨款、損害賠償或不動產等財產爭議,建議先確認手上的判決、債權證明以及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再決定適合採取假扣押或假執行。當事人如不確定應採取哪一種程序,也可由靖堯法律事務所律師依案件進度及相關資料評估適合的債權保全與強制執行策略。
五、收到假執行怎麼辦?被告如何聲請免為假執行?
收到法院判決並看到主文記載「得假執行」時,被告首先要注意的是,不要因為案件還能上訴,就認為對方一定要等判決確定才能執行。假執行制度的目的正是在判決尚未確定時,允許符合條件的原告先行聲請強制執行。因此,被告除了評估是否提起上訴外,也應立即確認判決主文有沒有「免為假執行」的相關記載,以及需要提供多少擔保。
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規定,法院宣告假執行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實務上常可在判決主文看到類似:「被告如以新臺幣○○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這代表被告若依判決所定金額及方式完成擔保,即可利用免為假執行制度,避免原告依該假執行宣告對其財產先行執行。
(一)被告可以怎麼處理免為假執行?
首先應仔細查看判決主文。如果法院已經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就要確認法院所定的擔保金額及相關條件,並依規定辦理擔保程序。完成擔保並不是單純把錢交給原告,而是依法律程序提供擔保;具體辦理方式仍應依判決內容及法院程序確認。
其次,被告應同步確認原告是否已經開始強制執行。如果已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扣押命令或其他執行文書,更不宜只把注意力放在「我要不要上訴」。因為提起上訴與阻止假執行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不能單純認為「我已經上訴,所以對方就不能執行」。
被告收到假執行判決後,可以優先確認以下事項:
- 確認判決主文:原告是否得假執行?是否須先供擔保?被告是否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 確認擔保金額:法院若已定免為假執行的擔保額,應評估是否及時辦理。
- 確認上訴期間:對本案判決不服者,仍應注意法定上訴期間,避免錯過救濟機會。
- 確認是否已進入強制執行:例如銀行存款、薪資或其他財產是否已收到扣押或執行通知。
- 評估後續救濟策略:依判決內容、執行進度及案件情況判斷後續程序。
(二)上訴可以直接停止假執行嗎?
這也是被告最容易誤解的地方。不能因為已經提起上訴,就直接推論假執行一定停止。假執行本來就是為了讓勝訴方在判決尚未確定時仍有先行執行的可能,因此「本案繼續上訴」與「如何避免或處理假執行」應分別判斷。
不過,假執行也不是完全沒有風險的單向制度。如果後續上級法院將原判決廢棄或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假執行宣告會在該範圍內失效;法院並可能依被告聲明,命原告返還因假執行所為的給付,以及賠償因假執行或免假執行所受的損害。因此,制度同時兼顧債權人提前實現權利與被告日後獲得回復、救濟的可能性。
對被告而言,真正重要的是時間。如果判決已經宣告得假執行,等到銀行帳戶遭扣押、不動產進入執行程序後才開始研究如何處理,往往會增加程序上的複雜程度。因此,收到判決後應儘速把「上訴」、「免為假執行」及「強制執行」三個問題一起評估。
若收到的判決已宣告假執行,或已收到法院強制執行相關通知,可攜帶判決書、執行命令及案件相關資料,由靖堯法律事務所律師協助確認是否可以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以及後續上訴與執行程序應如何安排,避免因未即時處理而影響自身財產權益。
六、遇到假執行爭議怎麼辦?什麼情況建議找律師協助?
遇到假執行爭議時,不論是準備聲請假執行的原告,還是面臨財產遭強制執行的被告,都應先確認案件目前所處的程序階段。假執行牽涉的不只是「官司有沒有勝訴」,還可能同時涉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上訴、查封扣押及後續強制執行等問題。如果沒有在適當時間採取法律行動,即使日後取得有利判決,也可能增加債權難以受償或財產遭執行的風險。
對原告而言,如果已取得法院准予假執行的判決,應先確認判決主文是否要求供擔保,以及擔保金額與相關條件,再評估後續強制執行程序。若已掌握對方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薪資或其他財產資訊,也可以一併整理,作為後續評估執行方式的重要資料。反之,如果案件仍在訴訟中,卻已發現對方可能處分或移轉財產,就不宜單純等待日後的假執行,而應進一步判斷是否符合聲請假扣押等保全程序的條件。
對被告而言,收到具有假執行宣告的判決後,也不能因為準備上訴就暫時不處理。應先確認判決是否同時記載「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並注意擔保金額、上訴期間以及對方是否已經聲請強制執行。尤其當銀行帳戶、薪資、不動產或其他重要財產已收到扣押、查封等執行通知時,更需要儘速釐清可採取的法律程序。
(一)哪些假執行情況建議找律師?
如果只是想了解「假執行是什麼」,可以先透過法院公開資訊及法律資料掌握基本概念;但案件出現下列情況時,通常更有必要尋求律師依個案資料進一步評估:
- 債權金額較高:例如大額借款、工程款、貨款或損害賠償,執行結果可能直接影響當事人的重要財產。
- 擔心對方脫產:若已發現對方出售不動產、移轉資產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需要判斷假執行與假扣押等程序如何搭配。
- 不知道如何聲請假執行:包括訴之聲明如何提出、是否需要供擔保,以及取得判決後如何進行強制執行。
- 收到假執行判決或執行通知:被告需要立即確認能否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以及上訴與執行程序應如何處理。
- 財產已遭查封或扣押:例如銀行帳戶遭扣押、不動產遭查封或薪資遭扣押,程序進度與可採取措施應個別判斷。
- 案件仍準備上訴:上訴並不當然代表假執行停止,因此需要同時規劃本案訴訟與執行程序。
- 擔心假執行後二審改判:如果原判決日後遭廢棄或變更,可能進一步涉及返還給付及損害賠償等問題。
假執行最大的特色,就是「判決還沒有確定,但強制執行可能已經開始」,因此處理速度往往相當重要。與其只問「官司最後會不會贏」,更需要同時考慮「現在能不能執行」、「對方有沒有財產」、「是否需要提供擔保」以及「如果日後改判,已執行的財產應如何處理」等問題。
如果您正準備聲請假執行,或已收到具有假執行宣告的判決、法院扣押命令或其他強制執行文件,建議先整理判決書、起訴狀或答辯資料、契約與債權證明、法院執行文件及已掌握的財產資訊。由靖堯法律事務所律師檢視案件目前的訴訟與執行進度,再依個案判斷假執行、免為假執行、假扣押、上訴及強制執行等程序如何安排,才能更完整地維護自身權益。
七、結論
假執行是民事訴訟中相當重要的制度,主要目的在於讓符合條件的債權人,不必等到判決完全確定後,才開始實現自己的權利。因此,即使案件仍處於可以上訴的階段,只要法院判決已經宣告得假執行,並符合判決所定的擔保等條件,債權人仍可能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
不過,假執行並不等於假扣押,也不代表取得一審勝訴判決後,就可以自行處分對方財產。如果擔心債務人在判決前脫產,可能需要評估假扣押等保全程序;如果已經取得具有假執行宣告的判決,則應確認是否需要供擔保,再依程序聲請強制執行。實際進入執行程序後,才可能進一步涉及銀行存款扣押、不動產查封或拍賣等問題。
對被告而言,收到「得假執行」的判決同樣不能輕忽。即使準備提起上訴,也不代表假執行當然停止,應立即確認判決主文是否准許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並留意是否已收到法院的扣押、查封或其他強制執行通知。越早掌握案件目前的程序階段,越有機會及時採取適當的法律措施。
因此,不論您是希望透過假執行儘速實現債權,還是突然收到假執行判決、擔心銀行帳戶或其他財產遭到強制執行,都建議先整理判決書、契約、債權證明及法院相關文件,釐清「假執行、假扣押、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上訴與強制執行」之間的關係,再決定下一步。
若案件涉及較高金額、複雜債權債務關係,或已經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可尋求靖堯法律事務所律師協助檢視案件資料,依個案情況評估假執行、財產保全、免為假執行及後續訴訟策略,避免因錯過處理時機而影響自身權益。
よくある質問
- 一、假執行是什麼?為什麼判決還沒確定就能強制執行?
- 假執行是指法院在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允許勝訴的一方先依判決內容聲請強制執行的制度。一般而言,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後,如果當事人仍可上訴,判決尚未確定,原則上不能直接依該判決進行強制執行;但若法院在判決主文中宣告「得假執行」,債權人便可能不必等到整個訴訟程序確定,就能持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舉例來說,甲向乙請求返還10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但乙提起上訴。如果法院同時宣告甲得假執行,在符合法院所定條件的情況下,甲可能可以在二審判決出爐前,就先聲請對乙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這也是「假執行」最重要的功能之一: 避免債權人雖然已經取得勝訴判決,卻因後續上訴程
- 二、假執行如何聲請?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 假執行並不是在取得勝訴判決後,才另外向法院提出一個獨立的「假執行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規定,關於 財產權的訴訟 ,原告如果能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法院應依原告的聲請宣告假執行;即使原告無法完成上述釋明,法院仍可以命原告 供擔保後准予假執行 。 實務上,如果原告希望取得假執行宣告,可以在起訴時就在訴狀的「訴之聲明」中寫明,例如請求法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如果起訴時沒有提出,也要特別注意聲請時間。依《民事訴訟法》第393條,假執行的聲請,原則上應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法院對於假執行的裁判則應記載
- 三、為什麼需要假執行?假執行可以避免對方脫產嗎?
- 民事訴訟從起訴、法院審理到判決確定,往往需要一段時間,即使原告已經取得一審勝訴判決,只要對方仍可上訴,判決通常尚未確定。如果一定要等到判決完全確定後才能進行強制執行,可能出現「官司贏了,最後卻拿不到錢」的情況。 假執行的重要目的,就是讓符合條件的債權人可以在判決尚未確定前,先依假執行宣告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以降低等待期間所產生的受償風險。 例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30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債權人勝訴,但債務人隨後提起上訴。若法院判決同時准予假執行,債權人在符合判決所定條件、必要時完成供擔保後,就可能不必等到二審、三審程序全部結束,便可持相關執行名義聲
- (一)假執行可以避免對方脫產嗎?
- 假執行確實有助於降低「等判決確定期間,債務人財產發生變動而難以受償」的風險,但必須注意: 假執行並不等於預防脫產的萬靈丹,也不能保證債權一定可以全額受償。 最大的原因在於時間點。假執行通常是建立在法院已經作成具有假執行宣告的判決之上;如果債權人擔心的是「訴訟還沒判決,對方就可能先把財產移走」,單靠日後取得假執行宣告可能仍然太晚。等到取得判決準備執行時,對方名下可能已經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 因此,若案件在訴訟開始前或進行中就已經出現明顯的財產保全需求,還應進一步評估是否符合 假扣押 等保全程序的要件。簡單來說,假扣押著重於判決前先「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
- 四、假執行與假扣押有什麼不同?可以直接查封、拍賣財產嗎?
- 「假執行」與「假扣押」都可能涉及債務人的財產,因此經常被混為一談,但兩者在法律上的目的與發動時點並不相同。簡單來說, 假扣押重點在「先保全財產」,假執行則是在已取得具有假執行宣告的判決後,於判決尚未確定前「先行強制執行」 。因此,如果擔心對方在訴訟期間脫產,通常要評估的是假扣押;如果已經取得勝訴判決,則可能進一步涉及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