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堯法律事務所

10/15/2026

假扣押是什麼?如何聲請、條件、流程、擔保金與撤銷方式一次看

黃伯堯, Attorney · 靖堯法律事務所

Bottom line

「對方明明欠錢,卻開始出售房子、移轉存款,該怎麼辦?」許多債權人遇到欠款糾紛時,最擔心的並不只是對方拒絕還錢,而是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好不容易取得勝訴結果後,才發現債務人名下已經沒有足夠財產可以強制執行,最後陷入「官司打贏了,錢卻拿不回來」的困境。

Key points

  • Jing Yao Attorneys-at-law
  • 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 ,也就是債權人究竟基於什麼法律關係,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多少錢;第二則是
  • 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對財產進行不利處分而可能陷入無資力狀態,或有移往遠地、逃匿、隱匿財產等情形

「對方明明欠錢,卻開始出售房子、移轉存款,該怎麼辦?」許多債權人遇到欠款糾紛時,最擔心的並不只是對方拒絕還錢,而是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好不容易取得勝訴結果後,才發現債務人名下已經沒有足夠財產可以強制執行,最後陷入「官司打贏了,錢卻拿不回來」的困境。

這種情況下,「假扣押」就是債權人可以評估的重要保全程序之一。簡單來說,假扣押是為了保全金錢請求,在符合一定法律要件的情況下,於取得最終勝訴結果之前,先透過法院程序保全債務人的財產,降低債務人於訴訟期間處分、移轉財產,而造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風險。

不過,假扣押並不是「對方欠錢就一定能扣」。究竟什麼情況可以聲請假扣押?法院會審查哪些條件?假扣押和假處分有什麼不同?銀行存款、房屋、土地及薪資都可以假扣押嗎?聲請假扣押是否需要找律師?這些都是債權人在採取法律行動前需要先了解的重要問題。

本文將由Jing Yao Attorneys-at-law帶您認識假扣押的基本概念、法院審查重點、可以保全的財產類型,以及假扣押與假處分的差異,並說明律師可以協助處理哪些程序,幫助您在發現債務人疑似脫產或財產異常時,更清楚判斷下一步應如何保障自己的債權。

一、假扣押是什麼?為什麼債權人需要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是一種在債權人取得最終勝訴判決前,先行保全債務人財產的法律程序。當債權人擔心債務人在訴訟期間轉移存款、出售房屋或處分其他財產,導致未來即使勝訴也拿不到錢,就可能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先限制特定財產的處分,以保障日後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舉例來說,A借給B新臺幣200萬元,約定期限屆至後B卻遲遲沒有還款。A準備提起返還借款訴訟,卻發現B近期正在出售名下不動產,甚至有轉移財產的跡象。由於民事訴訟從起訴到取得可執行的結果通常需要一段時間,如果等到判決確定時,B名下已經沒有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即使A最後打贏官司,也可能面臨「勝訴卻拿不到錢」的困境。

這正是假扣押制度存在的重要目的。假扣押並不是直接判定「誰欠誰錢」,也不代表聲請假扣押的債權人已經取得最終勝訴,而是透過法院的保全程序,避免未來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變得困難。

不過,並非只要對方欠錢,就一定能成功聲請假扣押。實務上,債權人除了需要向法院說明自己的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外,原則上還必須針對「為什麼不先扣押財產,將來可能難以強制執行」的假扣押原因進行釋明。因此,債務人是否有出售重要資產、異常移轉財產、財務狀況惡化,或其他可能影響日後執行的情形,都可能成為法院審酌的重要事項。

另外,取得假扣押裁定也不等於程序已經全部完成。如果法院裁定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通常還需要完成擔保程序,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才可能實際對債務人的存款、不動產或其他財產進行執行。因此,從聲請前的證據整理、假扣押原因釋明,到取得裁定後的擔保及執行,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最終能否真正保全債權。

若發現債務人已有脫產、出售財產或移轉資產的跡象,處理時機往往相當重要。Jing Yao Attorneys-at-law可依個案的債權內容、現有證據及債務人財產狀況,協助評估是否符合聲請假扣押的條件,並規劃後續民事訴訟與強制執行程序,降低日後即使取得勝訴判決,卻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二、什麼情況可以聲請假扣押?法院會看哪些條件?

並不是只要遇到對方欠錢不還,就一定可以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如果是針對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了保全日後的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除了要說明債權存在之外,還必須釋明如果現在不進行假扣押,未來可能發生「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情況。

因此,法院審查假扣押聲請時,通常有兩個非常重要的核心:第一是「請求」,也就是債權人究竟基於什麼法律關係,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多少錢;第二則是「假扣押之原因」,也就是為什麼有必要現在就先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兩者原則上都需要由聲請人提出資料進行釋明。

法院審查重點主要內容常見釋明資料
是否存在請求債權人是否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借據、契約、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發票等
是否有假扣押原因日後是否可能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財產處分資料、債務人財務異常資料、相關往來紀錄等
是否已進行釋明提出的資料能否使法院對主張形成大致可信的心證可供法院即時調查的證據
是否需要提供擔保釋明有所不足時,法院得視情況命債權人提供相當擔保依個案及法院裁定而定

實務上,所謂「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可能包括債務人正在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對財產進行不利處分而可能陷入無資力狀態,或有移往遠地、逃匿、隱匿財產等情形。此外,法院也可能綜合債務人的職業、資產、信用及債權金額與現有財產是否差距懸殊等因素,判斷未來是否存在難以執行的風險。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欠錢不還」本身不當然等於符合假扣押條件。例如債權人已經寄出存證信函催款,但債務人仍然沒有付款,通常只能證明目前存在債務不履行的情形,未必足以證明對方正在脫產,或未來將陷入無資力而導致強制執行困難。近期法院裁判也可以看到,單純提出催繳紀錄、存證信函或未清償債務的事實,若無法進一步釋明財產異常、隱匿或不利處分等情況,假扣押聲請仍可能遭到駁回。

另外,有些人會認為:「證據不夠沒關係,我願意提供擔保金就一定能假扣押。」這也是常見的誤解。依目前法院實務,債權人仍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進行釋明;如果只是釋明程度有所不足,法院才可能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命債權人提供相當擔保後准予假扣押。反之,如果對假扣押原因完全沒有提出足以釋明的資料,並不是單純表示願意提供擔保,就一定可以補足。

因此,準備聲請假扣押時,真正的關鍵通常不只是「對方到底欠多少錢」,還包括如何具體呈現未來可能無法順利執行的風險。如果已發現債務人出售主要財產、財務狀況明顯惡化或疑似有隱匿、移轉財產等跡象,建議儘早保存相關證據。Jing Yao Attorneys-at-law可依債權形成原因、債務人目前財產狀況及手中已有的證據,協助評估是否符合假扣押要件,以及現有資料是否足以向法院釋明假扣押的必要性。

三、假扣押和假處分有什麼不同?該怎麼判斷?

假扣押和假處分都是民事訴訟中的「保全程序」,目的都是避免當事人在法院作成最終判決前,因為對方處分財產或改變現況,導致日後即使勝訴,也難以實現自己的權利。不過,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假扣押主要是為了保全「金錢請求」,假處分則主要用於保全「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

舉例來說,A借給B新臺幣200萬元,B到期後沒有還錢,而且疑似正在移轉名下財產。A最終希望取得的是「200萬元的返還」,屬於金錢請求,因此符合其他法定要件時,可以考慮聲請假扣押,先保全B的存款、不動產或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但如果爭議的目的不是要求對方付錢,而是希望對方交付特定物品、禁止處分特定標的,或涉及其他非金錢請求,就可能需要考慮假處分。換句話說,判斷應該聲請假扣押還是假處分時,不能只看「事情很緊急」,而應先確認將來本案訴訟真正想實現的是什麼權利。

兩者的基本差異可以整理如下:

比較項目假扣押假處分
主要目的保全日後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保全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
常見情況借款、貨款、損害賠償等金錢請求特定物交付、禁止處分特定標的等非金錢請求
核心風險未來可能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請求標的現狀改變,日後可能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
常見效果對債務人財產進行保全依案件需要禁止或限制特定行為、維持標的現狀
是否等於勝訴否否

因此,一般民眾可以先用一個簡單的方法判斷:「我最後主要是要對方付錢,還是要求對方做或不要做某件事、交付特定標的?」如果核心目的是要求返還借款、支付貨款或給付損害賠償等金錢債權,通常會先朝假扣押方向評估;如果主要目的屬於非金錢請求,則可能需要考慮假處分。

不過,實際案件有時沒有這麼單純。同一件民事糾紛可能同時涉及金錢給付、特定物交付或其他權利,而且「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與一般假處分也有不同的法律要件。因此,不能只因為擔心對方處分財產,就直接認定一定要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仍應依本案請求內容及需要保全的權利個別判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是假扣押還是假處分,都只是暫時性的保全措施,不代表法院已經判定聲請人最終一定勝訴。後續的本案訴訟仍須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實質審理。因此,在採取保全程序之前,除了考慮「能不能聲請」,也應一併評估聲請必要性、證據是否充足、擔保負擔,以及後續訴訟與強制執行的整體策略。

若不確定自己的案件應該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需要採取其他保全措施,Jing Yao Attorneys-at-law可依實際債權內容、爭議標的及現有證據進行分析,協助判斷適合的法律程序,並規劃後續訴訟與保全策略,避免因程序選擇錯誤而錯失保全權利的時機。

四、假扣押可以扣哪些財產?房子、存款、薪資都可以嗎?

聲請假扣押獲法院准許後,債權人可以針對債務人名下具有財產價值、原則上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實務上常見的假扣押標的包括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股票,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等。不過,假扣押並不代表債權人可以任意扣押債務人的所有財產,仍須受到《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的限制。

常見可以成為假扣押執行標的的財產,可整理如下:

財產類型是否可能假扣押常見執行方式
銀行存款可以向銀行核發扣押命令,於可執行範圍內禁止債務人處分
房屋、土地可以對不動產辦理查封登記,限制債務人處分
薪資債權可以,但有限制向雇主核發扣押命令,但須受法定扣押範圍限制
股票等投資資產視具體財產而定依資產種類及執行程序辦理
車輛等動產可以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查封
對第三人的債權可以對第三人核發扣押命令

(一)假扣押可以扣銀行帳戶、存款嗎?

銀行存款是假扣押實務上相當常見的執行標的。如果債權人掌握債務人的銀行帳戶資訊,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存款債權進行假扣押。法院依法向銀行核發扣押命令後,債務人在扣押效力所及範圍內,就不能自由處分該筆存款。

不過,「帳戶遭假扣押」不代表帳戶中的任何款項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全部扣走。若帳戶內涉及依法不得扣押或受扣押限制的款項,仍須依個案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斷。

(二)假扣押可以扣房子或土地嗎?

債務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也可能成為假扣押的標的。法院進行假扣押執行後,通常會透過查封登記等方式限制債務人處分不動產,降低債務人在訴訟期間將房屋或土地移轉給他人,而影響日後強制執行的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假扣押的目的在於「保全」財產,並不是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就能立即把債務人的房子拍賣並取得價金。債權人後續仍須依法取得可以進行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再依相關程序實現債權。

(三)假扣押可以扣薪水嗎?

薪資債權也可能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但與一般存款不同,薪資並非可以毫無限制地全部扣押。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原則上存在扣押比例及維持債務人與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等限制。

因此,即使法院對債務人的薪資債權進行假扣押,也不能簡單理解為「以後每個月的薪水全部都會被扣走」。實際可以扣押多少,仍須依債務人的收入、相關法定限制及個案情形判斷。

此外,法律也對部分財產或債權設有禁止扣押或限制扣押的規定。因此,債權人在聲請假扣押之前,除了確認「債務人有沒有財產」,更重要的是確認財產是否屬於債務人所有、是否具有可執行性,以及實際進行假扣押是否具有保全債權的效果。

例如債務人雖然居住在某間房屋內,但房屋實際登記在其他人名下;或者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在某間銀行開戶,帳戶中卻沒有足夠存款。即使取得假扣押裁定,也未必能達到預期的債權保全效果。因此,假扣押除了法律上的聲請要件之外,「找得到什麼財產可以扣」同樣是實務上非常重要的問題。

如果擔心債務人正在移轉房屋、存款或其他資產,Jing Yao Attorneys-at-law可依債權金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及現有資料,協助評估適合的假扣押執行標的,並規劃假扣押聲請、擔保及後續強制執行程序,以提高債權實際獲得清償的可能性。

五、假扣押需要找律師嗎?Jing Yao Attorneys-at-law可以協助哪些事項?

聲請假扣押並非所有案件都強制要求委任律師,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行準備聲請狀及相關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聲請。不過,假扣押與一般單純的民事催款不同,除了需要說明「對方欠我錢」,更重要的是如何針對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進行釋明,並銜接後續擔保、假扣押執行及本案訴訟,因此案件金額較高、債權關係複雜,或已發現債務人疑似脫產時,可以考慮先由律師評估。

尤其假扣押具有時間上的急迫性。如果債務人已經開始出售房屋、移轉資產或處分其他重要財產,等到債權人取得最終勝訴判決時,可能已經沒有足夠財產可以執行。因此,是否符合假扣押要件、手中的資料能否釋明假扣押原因,以及應優先保全哪些財產,都可能直接影響假扣押的實際效果。

(一)評估是否符合假扣押條件

並不是「對方欠錢不還」就一定可以假扣押。律師可以先從借據、契約、匯款紀錄、對話內容、催款資料等文件判斷債權關係,再進一步分析是否存在債務人隱匿、移轉或不利處分財產,以及未來可能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情形。

這個階段的重要性在於,避免當事人只提出「債務沒有清償」的證據,卻忽略法院同時會審查假扣押原因。

(二)協助整理證據及撰寫假扣押聲請狀

聲請假扣押時,除了提出聲請狀,也需要將債權內容、聲請金額、假扣押原因及相關證據有系統地呈現給法院。若案件涉及借貸、工程款、貨款、投資爭議或損害賠償等不同法律關係,需要提出的證據及主張方式也可能不同。

律師可以協助整理案件時間軸及證據,並依具體事實撰寫假扣押聲請狀,使法院能較清楚掌握聲請人的債權以及為何有立即保全財產的必要。

(三)評估應該假扣押哪些財產

取得假扣押裁定只是第一步,能不能找到具有執行價值的財產同樣重要。債務人的銀行存款、房屋、土地、車輛、股票或對第三人的債權,都可能涉及不同的執行方式與限制。

因此,聲請前可以一併評估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及可能的執行標的,避免投入時間與成本取得假扣押裁定後,才發現沒有適合的財產可以進行保全。

(四)協助處理擔保及假扣押強制執行

法院准許假扣押後,若裁定要求債權人提供一定金額的擔保,還需要依裁定完成相關程序,並進一步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

而且,假扣押具有時效上的程序要求。債權人取得裁定後,不宜因為誤以為「法院已經准了就沒事」而延誤後續執行。從供擔保、聲請執行,到實際查封或扣押財產,各階段都需要依法律程序進行。

(五)規劃後續本案訴訟與強制執行

假扣押本身只是「保全」,並不是最終取得債權清償的程序。即使成功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通常仍須進行返還借款、給付貨款、損害賠償等本案訴訟,取得可以進行終局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後,才能進一步依法實現債權。

因此,較完整的債權處理策略,不只是「先把財產扣住」,而是應將假扣押、本案訴訟及後續強制執行一起規劃,避免不同程序之間沒有妥善銜接。

如果正面臨對方欠款不還,又發現債務人疑似出售房屋、移轉資產或有其他脫產跡象,建議儘早整理借據、契約、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及已掌握的財產資料。Jing Yao Attorneys-at-law可依個案情形協助評估假扣押要件、整理證據、撰寫聲請文件,並規劃擔保、假扣押執行、本案訴訟及後續強制執行程序,讓債權保全與後續求償能有完整的法律策略。

六、結論

假扣押的核心目的,是在債權人取得最終勝訴結果之前,先透過法律程序保全債務人的財產,降低日後發生「官司打贏了,卻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風險。因此,如果債務人已經出現出售房屋、移轉資產、隱匿財產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等情形,債權人除了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也應同步評估是否有聲請假扣押的必要。

不過,假扣押並不是只要證明「對方欠錢」就一定能獲得法院准許。債權人原則上仍須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進行釋明,並依個案準備借據、契約、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及債務人財產異常等相關資料。取得法院裁定後,也可能涉及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執行,以及後續本案訴訟與終局強制執行等程序。

因此,處理假扣押案件時,真正重要的並不只是「能不能扣」,而是從一開始就確認是否符合假扣押條件、證據是否足以釋明、哪些財產具有保全價值,以及後續如何順利銜接訴訟與強制執行。尤其當債務人已有疑似脫產跡象時,越晚採取法律行動,財產狀況就可能產生更多變化。

如果您正面臨借款、貨款、損害賠償或其他金錢債權無法收回的情況,並擔心對方可能移轉或處分財產,Jing Yao Attorneys-at-law可依實際案件資料協助評估假扣押要件、整理相關證據,並規劃假扣押聲請、擔保、本案訴訟及後續強制執行程序。透過完整的法律策略及適時的債權保全措施,才能提高日後實際實現債權的可能性。

Common questions

一、假扣押是什麼?為什麼債權人需要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是一種在債權人取得最終勝訴判決前,先行保全債務人財產的法律程序。當債權人擔心債務人在訴訟期間轉移存款、出售房屋或處分其他財產,導致未來即使勝訴也拿不到錢,就可能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先限制特定財產的處分,以保障日後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舉例來說,A借給B新臺幣200萬元,約定期限屆至後B卻遲遲沒有還款。A準備提起返還借款訴訟,卻發現B近期正在出售名下不動產,甚至有轉移財產的跡象。由於民事訴訟從起訴到取得可執行的結果通常需要一段時間,如果等到判決確定時,B名下已經沒有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即使A最後打贏官司,也可能面臨「勝訴卻拿不到錢」的困境。 這正是假扣押
二、什麼情況可以聲請假扣押?法院會看哪些條件?
並不是只要遇到對方欠錢不還,就一定可以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如果是針對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為了保全日後的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除了要說明債權存在之外,還必須釋明如果現在不進行假扣押,未來可能發生「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情況。 因此,法院審查假扣押聲請時,通常有兩個非常重要的核心:第一是「請求」 ,也就是債權人究竟基於什麼法律關係,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多少錢;第二則是 「假扣押之原因」,也就是為什麼有必要現在就先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兩者原則上都需要由聲請人提出資料進行釋明。
三、假扣押和假處分有什麼不同?該怎麼判斷?
假扣押和假處分都是民事訴訟中的「保全程序」,目的都是避免當事人在法院作成最終判決前,因為對方處分財產或改變現況,導致日後即使勝訴,也難以實現自己的權利。不過,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 假扣押主要是為了保全「金錢請求」,假處分則主要用於保全「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 舉例來說,A借給B新臺幣200萬元,B到期後沒有還錢,而且疑似正在移轉名下財產。A最終希望取得的是「200萬元的返還」,屬於金錢請求,因此符合其他法定要件時,可以考慮聲請 假扣押 ,先保全B的存款、不動產或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但如果爭議的目的不是要求對方付錢,而是希望對方交付特定物品、禁止處分特定
四、假扣押可以扣哪些財產?房子、存款、薪資都可以嗎?
聲請假扣押獲法院准許後,債權人可以針對債務人名下具有財產價值、原則上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實務上常見的假扣押標的包括 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股票,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 等。不過,假扣押並不代表債權人可以任意扣押債務人的所有財產,仍須受到《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的限制。 常見可以成為假扣押執行標的的財產,可整理如下:
(一)假扣押可以扣銀行帳戶、存款嗎?
銀行存款是假扣押實務上相當常見的執行標的。如果債權人掌握債務人的銀行帳戶資訊,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存款債權進行假扣押。法院依法向銀行核發扣押命令後,債務人在扣押效力所及範圍內,就不能自由處分該筆存款。 不過,「帳戶遭假扣押」不代表帳戶中的任何款項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全部扣走。若帳戶內涉及依法不得扣押或受扣押限制的款項,仍須依個案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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